[1]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.马克思恩格斯全集:第1卷[M].北京:人民出版社,1995.
[2]祁型雨.利益表达与整合——教育政策的决策模式研究[M].北京:人民出版社,2006:3.
[3]约翰·罗尔斯.正义论[M].何怀宏,译.北京: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,1988:2.
[4]马治国.知识产权法学[M].西安: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,2004.
[5]刘春田.知识产权法[M].北京: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,2002.
[6]汤艳春.兰州高校学生知识产权意识研究[J].发展,2008(11):122123.
[7]赵国玲,王海涛.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对知识产权被害控制意义之评估性[J].电子知识产权,2007(2):2026.
[8]李永昌.对TRIPs协定保护机制的认识和思考[M]//万鄂湘.知识产权法理论与适用.北京:人民法院出版社,2005:5859.
[9]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.十八世纪法国哲学[M].北京:商务印书馆,1963:457.
[10]王伟光.利益论[M].北京:人民出版社,2001.
[11]柳适,张家恕,郝明工.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讲演集1969-1997[M].呼和浩特:内蒙古人民出版社,1998.
[12]刘华.基于经济分析的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思路[J].电子知识产权,2005(6):1619.
[13]B.B.拉扎列夫.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[M].王哲,译.北京:法律出版社,1999:357.
[14]樊纲.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[M].上海:上海远东出版社,1996:3.
[15]郭庆存.知识产权的属性、范围及有关问题的哲学思考[M]//郑胜利.北京大学知识产权评论(第一卷).北京:法律出版社,2002:23.